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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评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 作者: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
  • 2019-05-25

冀建节科〔201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得到较快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要点》《河北省超低能耗建筑评价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一)确保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完善评价程序,规范评价活动,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二)客观公正。坚持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专家等共同参与。专家评价工作依托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和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和随机原则。

  (三)市场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绿色建筑评价可由建设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现阶段,超低能耗建筑评价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第三方评价过渡。

  二、适用范围

  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包括已竣工项目)和获得我省政策支持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按本要点进行评价。

  自愿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鼓励使用本评价工作要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要点指导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评价工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措施。

  (二)本要点是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和标准制定的,待新政策及标准颁布实施后执行新的政策和标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督导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享受相关政策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要加强评价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5日